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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甘肃省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17-03-10 21:14  

一、总则
   为提高我省应对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职责,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以属地管理为主,反应迅速、协调有序、依法处置、高效透明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规范我省外派劳务经营秩序,促进对外劳务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凡涉及我省境外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需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包括因经济纠纷、工伤事故、交通意外等问题产生的纠纷、集体上访、静 坐、游行、示威等境外群体性事件,以及因流行性疾病传染、生产事故、恐怖袭击、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突发事件,适用本预案。主要包括:
  (一)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就业中介、直接投资、援助经营资格的我省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二)无经营资格的我省企业或个人在违规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三)在我省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省外企业或个人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三、处置原则
  (一)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尊重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我省境外劳务人员、企业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就业中介、援助经营资格的我省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对外签约的企业负责处置。
  (三)协同处置的原则。在我省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省外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劳务人员所在地政府督促本地招工单位和个人配合处置,商务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四)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市、县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和无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该企业或个人所在地政府负责处置;劳务人员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处置。
  (五)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省级管理的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企业负责处置,主管部门监督和协调。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甘肃省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防范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相关举措,整合省内资源,统一协调和指挥我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省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及省商务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商务厅分管厅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办公室成员由省境外劳务管理办公室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各一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组成,具体承担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州、县市区政府职责。
   1.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有关政策、法规、常识的宣传,建立预警监测体系和预警信息报告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与信息收集,及时发现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增强对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防范能力。根据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和建议,启动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快 速反应机制,统一协调省内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我省具有对外经营资格企业及经核准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就业中介机构等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负责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反馈有关措施和落实进展情况,并抄报商务部、外交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及承包商会;积极配合工商、公安等部 门查处对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省工商局:负责协调处理非法从事对外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中介企业引发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相关突发事件,查处无照、超范围经营派遣境外劳务公司、境外就业中介等行为,查处外派劳务中介机构虚假宣传、欺诈服务等违法经营行为。
  3.省公安厅:配合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负责依法打击以开展境外劳务和经营为名进行经济犯罪的境内外不法分子。

4.省政府外事办:负责为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信息,并为相关处置人员出境提供便利。
  5.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所涉及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建工作组,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省领导小组对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企业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并组建工作组,确定督查部门和配合部门。工作组成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地方政府及企业负责人组成,在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协调我省境外劳务 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处置方案应在工作组组建后24小时内完成。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工作组要在全面准确掌握事态发展的前提下,立即进入工作状态,责成并督促当事企业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处置纠纷或突发事件,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和扩大。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通力配合应急工作,并根据形势发展提出工作建议。省商务厅、省政府外事办等部门要立即与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经营公司驻外机构联系,了解事件概况和劳务人员姓名、籍贯、家属联系方式、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并通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请求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主持或协助安抚、安置、救治、转移、保护劳务人员等相关工作。公安、外事等部门应在最短的 时间内为出境处置人员办理护照和签证申办手续。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及时对涉案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要积极做好劳务人员家属的稳定工作,并通过劳务人员家属对境外劳务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积极稳定事态,并视情况组织劳务人员家属出境处理有关事宜。
  对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就业中介、直接投资、援助经营资格的我省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省商务厅应根据事态发展,于2日内作出是否动用企业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决定。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确定专人值班,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相关机构负责人要确保通讯畅通。同时,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档案,对处置工作进行全程记录,为事件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三)及时、准确、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工作组要确定专人负责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报送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涉案企业最迟不超过24小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事件最新情况和处置工作初步方案,并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涉案企业要及时跟踪、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及时、迅速、准确、全面,重大事件要每天一 报,处理完毕后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总结。

六、现场处置

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事态发展方向,省领导小组应派遣工作组与经营公司共同赴境外开展工作,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前往事发地实施现场处置、救援和善后等工作,并负责境外劳务人员回国的安排、司法援助等后续工作。

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应首先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汇报先期处置情况及工作预案,并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深入劳务人员工作、生活场所,认真听取劳务人员诉求,详细掌握第一手资料,宣传有关法律政策,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维稳工作;要加强与外方雇主、经营公司的沟通联系,针对 劳务人员提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征得所在地政府同意后迅速实施;对现场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工作组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抄报商务部、外交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七、后期处置
  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处理完毕,相关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经验总结、损失评估、奖惩等工作,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法查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并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具体办法如下:
  对于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就业中介、援助经营资格的企业因经营行为不规范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商务部门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其对外经营资格。
  对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因非法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商务、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省领导小组。
  对于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确定在境外有组织、煽动劳务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应责成公安和商务部门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并提醒企业审慎招收其再度出国。触犯法律的,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在境外非法打工者,公安部门要依法宣布护照作废,并作出相应处理。
八、新闻管理
  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有关新闻报道,由省领导小组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共同管理。新闻报道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
九、其他事项
  (一)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反应迅速、决策正确、处置得当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人员,省领导小组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于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省领导小组要将情况通报有关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市州、县市区要保证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的需要。
  (三)各市州、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树立危机意识、应变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和能力。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预案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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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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