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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03-08 20:55  

    各市(州)商务局、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及《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商合函〔2012〕644号)精神,现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0号令,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第3号令);《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发〔2010〕375号)。

二、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三、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告;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五)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六)公司章程和经营管理制度(提供如何贯彻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章和接受行业组织协调办法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八)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英文均需提供)和专业管理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十)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四、对外劳务合作资格核准程序:

(一)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报材料一并转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作出核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缴存的备用金或等额银行保函证明后报商务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为企业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报商务部备案,以便商务部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和网上公布相关信息;

(五)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六)《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在2013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结束(2013年4月30)前,将实缴注册资本及备用金补足到《条例》规定的金额数。逾期达不到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原甘肃省商务厅发布的《甘肃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商外劳发〔2010〕523号)同时废止。

本文件有效期为5年。 

 

 

 

就业工作处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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